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實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規定,另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相關認定如下:
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倘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