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泰山幼兒園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壹、目的
為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本辦法。
貳、定義
一、性騷擾: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就業場所: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三、適用對象:包含求職者、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相關規定)。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
五、申訴及調查
(一)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本園行政組受理申訴,於申訴3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3人,其中1人為資方代表,2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二)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四)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六)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7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七)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2年。
(八) 本園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
肆、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本園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本園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園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新北市立泰山幼兒園
傳真:(02)22964341
電子信箱:ntpc59316@ms.ntpc.gov.tw